各售电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10 号)文件要求:“售电公司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应根据签约用户年度用电量总和,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即日起,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作进一步明确如下,对参与本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售电公司提交的银行网点出具的履约保函,不设地域限制。
对已经提交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允许变更至外省银行出具(保函金额不变、权利义务不变)。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1 日